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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这些权益,让你的投资更有保障

2025-11-19 11:12:49 来源:今日热点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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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世界里,盈亏同源,市场固有的波动风险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,这即是“买者自负”的原则。然而,这绝非意味着投资者在所有亏损面前都只能默默承受。法律的天平同样追求公正,当亏损是由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时,“卖者尽责”就成为“买者自负”的前提和基础。

哪些情形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?

通常来说,因市场波动、行业周期、宏观经济变化等“固有风险”导致的亏损,属于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的正常损失。但在销售环节、管理环节中,因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“人为过错”导致的亏损,投资者就有权请求赔偿。具体可索赔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
一、违反“适当性管理”原则,推荐不合规产品

“适当性义务”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,必须履行了解客户、了解产品,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。常见违规情形包括:

1、风险测评缺失或流于形式

金融机构未认真执行风险测评流程,让投资者随意勾选选项,导致测评结果失真,无法真实反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,违背了适当性管理的核心要求。

2、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

金融机构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,或者仅以格式化、模板化的风险揭示书替代具体明确的风险提示。例如,未清晰说明产品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风险,或者对产品风险描述含糊其辞、刻意淡化处理。

3、推荐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

金融机构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,或未根据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合理匹配。例如,向稳健型投资者推荐股票型基金等高风险产品。

二、误导性宣传或虚假陈述,诱导盲目投资

1、夸大收益与保本承诺

在口头推介、微信聊天或宣传材料中,故意夸大产品收益,引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,明示或暗示产品保本、无风险或保收益,如承诺“稳赚不赔”“保底收益”等,诱导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购买决定。

2、混淆产品类型

混淆不同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,比如,以储蓄存款、银行理财、基金等名义销售保险产品,或者故意将具有长期储蓄性质的年金保险包装成“高收益存款”或“理财产品”。

三、违规操作或管理失职损害投资者权益

1、擅自变更投资策略

基金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明确规定了投资范围、比例和策略,但管理人在未召开持有人大会或未有效通知的情况下,擅自改变投资方向,例如合同约定主要投资债券,却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股市,从而放大了风险。

2、挪用资金或利益输送

管理人将产品资金挪作他用,或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不公交易,向关联方输送利益,严重损害投资者财产权益。

3、严重失职

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、未及时应对标的公司的风险,或者投后监管缺失等。

从亏损到维权,这些案例教你“避坑”

案例一: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索赔案

2016年11月,尹某通过某银行客户经理季某的微信推荐,接触到“A 资管计划”高风险股票型基金产品。在该产品的推介及后续销售流程中,该银行认定尹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“进取型”。

同年11月3日,尹某在该银行完成手机银行开通手续后,通过APP渠道认购了上述资管计划,累计投入本金100万元,并支付1万元认购费用。然而,该产品后续出现大幅亏损,尹某最终仅收回资金77万余元,本金损失达23万余元。

在亏损发生后,尹某多次与客户经理季某沟通协商,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维权交涉,后起诉请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。

法院经审理认定风险测评的真实性存疑。尽管银行系统显示尹某为“进取型” 投资者,但银行未能提供电子测评过程记录、书面签署文件等有效证据,证明该风险测评系尹某本人独立、真实完成。根据“卖者有责”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,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此外,产品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。即便忽略测评真实性争议,但“进取型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案涉高风险股票型基金仍不具备适配性。银行违反了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中“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”的核心要求,未履行审慎匹配义务。最终判决某银行向尹某赔偿投资本金损失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。

(案例来源:新华网,《江苏省法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》,2025.10.20。)

案例二:未完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赔偿案

2017年3月,某契约型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。次月,某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某基金公司、某银行签署基金合同,约定投资方向、存续期限及风控措施等内容。王某按约投入100万元,后因投资标的公司违约,基金无法兑付,王某遭受本金损失。

投资者认为,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核实投资标的及下游合作方的履约能力,导致出现回款不足,无法兑付。遂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。

法院认为,基金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仅核查部分资料,未向投资标的公司、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,存在明显疏漏,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。此外,投资标的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在先登记,导致该基金公司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,进一步说明其调查不充分。最终,法院判决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赔偿范围包括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。

(来源:北京金融法院,《金典案例|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完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应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》,2025.6.20。)

投资者维权实操指南与风险预防

投资亏损后,若认为金融机构存在上述违规情形,投资者可按以下步骤维权,同时做好风险预防,避免后续踩坑。

一、维权前的准备工作——收集证据是关键

维权的核心是“举证”,投资者需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,以及自身损失与违规行为的关联性。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:

1、身份与合同证据

包括身份证复印件、银行账户信息、完整的基金/理财合同、产品说明书、风险揭示书等所有签署过文件。

2、销售过程证据

包括产品宣传折页、APP截图、微信推文等宣传材料;与理财经理、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、短信、电子邮件、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,特别是包含保本承诺、收益保证、风险错配建议等内容的记录;如果销售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,投资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“双录”资料副本。

3、投资损失证据

银行流水、购买和赎回确认单、当前账户资产截图,清晰展示本金投入和亏损情况。

二、维权的具体途径——从协商到诉讼,循序渐进

1、金融机构协商沟通

这是最直接、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。投资者可携带相关证据,前往购买产品的金融机构网点,与负责人或理财经理沟通,说明情况并提出赔偿要求。

2、申请调解

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,可向各地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。这是一种便捷、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,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。

3、提起仲裁或诉讼

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,最后的手段便是根据合同约定,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这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权威但也最耗时耗力的方式,建议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。

三、风险预防——投资者

维权固然重要,但防范于未然才是上上之策。应认真对待风险测评,如实填写个人信息,真实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等级,切勿为了购买高风险产品而刻意提高风险等级。

在购买产品前,仔细阅读《产品说明书》和《招募说明书》,重点关注产品的风险等级、投资范围、投资策略和各项费率,不能只看收益预测而忽视风险提示。同时,警惕“高收益”陷阱,时刻铭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基本道理,对任何承诺“保本高收益”的理财产品保持高度警惕,理性分析其真实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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